2023年12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占债券市场 2023年12月20日联合国宣布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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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借贷在国债期货套利策略中的应用
未来应该积极利用这一金融创新活跃市场,形成良性循环
图为债券借贷成交量自2023年后快速增长
图为国债期货各合约临近交割时基差明显收敛
图为T1606合约活跃券反向套利损益情况以及基差走势
图为国开债与国债利差走势
A业务发展
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债券借贷应用非常广泛。202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3)第15号公告,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债券借贷业务。此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登)发布了《债券借贷结算规则》,并于2023年11月20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债券借贷作为创新型资金业务品种正式由理论走向现实,由探讨走向实践。
目前,债券借贷业务仅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尚未推出,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均可以进行债券借贷交易,参与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用社、基金公司等,其中商业银行是主要的债券融出机构。通常债券借贷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分1天、2天、3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共计13个品种,其中以1个月品种为主。
在进行债券借贷业务时,债券融入方需向融出方提供足额的债券用于质押,质押债券为在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清所托管的债券。参与者既可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交易。在债券借贷期间,如发生标的债券付息的,债券融入方须在付息日当日将标的债券应计利息足额划至融出方资金账户;同时可以对质押债券进行重估,经过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质押债券进行置换,需签订补充协议。在债券借贷到期时,应以标的债券进行交割,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以通过现金交割。由此可见,债券借贷业务相对比较灵活,像借贷费用标准、质押债券情况、交割方式等问题均可以通过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在债券借贷业务推出初期,整体市场非常冷清,一年往往只有寥寥几笔交易,基本没有什么机构参与借贷业务。其实对于银行来说,债券借贷交易可以提供额外的债券收益,因此是比较愿意开展该业务的。但是由于推出初期,核算、监管等措施还不够完善,使得债券借贷业务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债券融入方存在到期无法归还的风险。虽然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进行现金交割,但对于银行融出的债券,是用来长期持有到期的,在制定债券借贷协议时不会同意以现金交割,而且到期在现金交割方式下,原债券的价值如何确定也是一个问题。此外,市场对于一个新产品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接受期,机构从着手相关研究到内部规范、风险控制到位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直到2023年,工商银行率先开展债券借贷业务并制定较为严格的标准,如开展对象为财政部承销团成员、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政策性银行承销团成员等与工商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随着工商银行开展该业务,后期陆续有不少中小型机构开始参与其中,参与机构从2023年的6家增加至2023年的68家。同时,对于融入方来说,通过借贷融入债券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如2023年中金所国债期货推出,机构可以借入现券卖空,同时买入国债期货进行套利交易。
2023年国债期货推出后,中债登统计的数据显示,债券借贷成交量有明显的提升。2023年,债券借贷成交量更是突破了1万亿元,达到11065亿元,较2023年增加了179%,债券借贷成交笔数增加到5009笔,较2023年增长了102%。
B主要功能
债券借贷业务可以将本来暂时不流通的债券借出给需要债券的投资者,增加市场上可用于交易和结算的债券数量,这样既提高了债券的周转速度,同时有助于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可以使做市商为保证债券交割而保持的债券头寸大为减少,从而有效降低其存货风险,提高做市能力;另外,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盈利模式和风险规避手段,提升了市场的有效性。对于债券借贷的融出方来说,债券借贷业务可以盘活其存量资产,为那些以持有到期为目的的投资者在不改变资产配置的条件下提供额外的收益。而对于债券融入机构来说,通过债券借贷获得的债券可以有多方面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通常来讲,债券借贷主要是以信用债为质押券来换取利率债,这是因为用信用债质押回购时一般要加点,有些甚至不能进行质押,这样的话可以通过债券借贷交易将信用债换成利率债再进行质押,而且一般用信用债质押的利率债面额更高。在债券借贷过程中,只要能使债券借贷费率低于信用债质押回购加点数,就可以通过债券借贷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其次,通过债券借贷可以直接做空或者配合国债期货进行相关套利。在2023年央行允许开展债券借贷业务之前,投资者想直接做空现券只能通过买断式回购来进行,但是买断式回购相对于债券借贷业务有很多缺点。债券借贷业务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做空,当投资者预计未来收益率将要上行,则可通过将借贷来的债券直接卖出,待收益率上行后再以低价买回获得收益。当然这样做的风险相对较大,可以配合国债期货进行相关套利,以降低风险。
最后,通过债券借贷业务,可以借入债券进行融资,以获得利差收入。使用借来的债券通过质押式回购后,可以用融来的资金做同业存单,买高收益债、短融、超短融等,都可以实现在期限基本匹配的基础上进行套利。
C具体应用
上文提到通过债券借贷借入的券,除了可以直接做空或进行现货之间的期限利差交易以获得盈利以外,还可以通过配合国债期货进行相关套利,其中主要包括反向套利和利差交易。其实,自2023年以来,债券借贷市场规模快速增加跟多品种国债期货上市、国债期货活跃度明显提升以及参与机构不断增加带来的需求大增有一定的关系。证券公司是债券借贷主要的债券融入方,2023年的占比达到76%,同时2023年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证券公司数量上升至54家,涉及的资管产品数量达到1227只,较2023年增长近三倍。证券公司等机构通过债券借贷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进行卖出基差交易也叫反向套利,是指当基差较大时,可以通过债券借贷融入相对应的国债进行卖出,同时买入相应数量的国债期货,等待基差缩小时平仓获取收益。
通常情况下,在国债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时,基差会明显收敛,则投资者可在基差收敛之前,通过债券借贷借入活跃可交割券卖出,同时买入国债期货,博取基差收敛的收益。特别提醒的是,一般到期交割期货多头所获得的券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可以用于交割的券有很多,即可能交割来的券并不是前期自己卖出的券,这也是债券借贷配合国债期货套利的一个风险所在。下面我们举一个实例来做具体分析。自2023年下半年以来,国债期货一改以往基差为负的局面,基差一路走高,今年以来进一步走高,从而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比较好的反向套利的机会。4月下旬至5月中旬国债期货不断走高,国债期货的贴水幅度有所修复,可交割券的基差也开始不断缩窄。通常来讲,做反向套利的收益主要来自做空现券的收益和做多期货的收益之和,其中的成本就是债券借贷费用,对于国债期货的保证金同样可以用卖券的收入,则净收益=(做空现券收益+做多国债期货收益)-债券借贷费用。下面我们以5月初至5月中旬T1606合约的活跃可交割券为例,对反向套利收益情况进行分析。
4月20日,我们看到对应的T1606的基差为1.51元,此时我们进行反向套利操作。通过债券借贷融入1个月期限面值为1个亿元的现券,并按照全价100.7820元卖出,由于对应的T1606合约的转换因子是0.9992,则同时买入100手T1606合约,价格为99.315元。到了5月17日,基差收窄至0.4元,选择平仓,即卖出T1606,买入。此时的全价为100.7970元,T1606价格为100.260元。
通过结果可以看到,卖空现券亏损15000元,而买入国债期货获利元,组合收益为元。由于借贷费率可以协商确定,因此我们假定借贷费率为50BP时,扣除借贷成本后,对应的年化净收益率在9.6%左右(债券借贷费用=标的债券全面总额×债券借贷费率×债券借贷期限/365)。
二是利差交易,主要是通过判断金融债和国债利差的未来走势进行交易,如预期利差扩大,则可以通过债券借贷借入金融债卖出,同时买入国债期货,待利差走扩后平仓获得收益,最终平仓后用买入的券归还当初所借债券。下面我们以2023年4月这波金融债与国债利差走扩为例,简单介绍结合国债期货进行的卖出利差交易情况。
在4月5日,我们看到10年国开债与国债的利差从3月底的45BP下降至35BP,同时预测后期利差将重新走扩,这时可以通过债券借贷借入相应的国开债。假设我们借入的是,面额假定为1亿元,全价为105.873元,其修正久期为7.7341;而T1606合约价格为99.66元,其最便宜可交割券为,全价为105.2066元,修正久期为7.8675,转换因子为1.0403。根据基点价值法算出需要买入国债期货头寸为103手,到了4月21日,利差扩大至53BP,此时选择平仓。通过计算知道,卖出现货得到收益为元,买入国债期货亏损元,综合收益率为1.3%,扣除接待费用后,可以获得的收益率大概为年化12%左右。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调整敞口的大小。
D相比买断式回购的优势
债券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同时约定未来某一日,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不超过91天。与质押式回购不同的是,逆回购方获得债券之后,可以将债券卖出。因此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的主要相同点在于都可以达到做空的目的,但是债券借贷做空相对更加灵活,尽管买断式回购兼具融资、融券功能,但是其更多的是用来融资。债券借贷和买断式回购这两种做空方式在近几年的成交量都有一定的提升,但是债券借贷相较买断式回购有明显的优势。
限制方面
一是债券借贷业务合同完全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除了最长期限的限制以外,借贷费用标准、质押债券情况等问题均由双方协商确定,而买断式回购还在成交价格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是债券借贷业务以质押债券为质押,且质押债券可以与标的债券不同,由双方自行决定,选择范围较广,而买断式回购在买入债券时必须支付足额资金,限制较严。
三是债券借贷业务到期时,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以现金交割,而买断式回购则不能采用现金交割。
四是单个机构自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超过其自由债券托管总量的30%,或单只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5%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需向同业中心和中债登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而对于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余额应当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债登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综上所述,债券借贷的限制较买断式回购限制很少,因此,债券借贷的发展空间也就相对要大得多。
需求方面
一是提高做市商做市能力的迫切需求。出于做市的需要,做市商往往需要保持大量的债券头寸,由于没有债券借贷,一旦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做市商就会面临极大的存货风险,这就在客观上限制了做市商作用的发挥。
二是降低结算风险的需要。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量的增大和交易工具的丰富,市场参与者面临的结算风险也随之增加,债券借贷使市场参与者能融入债券进行交割,以降低结算风险。
三是投资策略多元化的需要。随着市场参与者的日益成熟和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市场参与者投资策略也日益多元化,债券借贷可以用来支持更高级的交易策略,如卖空的需要,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求,进一步丰富其盈利模式。
四是增加债券资产持有人的盈利渠道。从市场参与者来看,既有以交易为目的,通过买卖差价获利的投资者,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也有大量的以持有到期为目的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债券借贷可以为这些以持有到期为目的的投资者,在不影响其资产配置的情况下额外增加收益,从而有助于其资产管理,增加盈利机会。
正是基于银行间债券借贷较买断式回购在提高市场流动性和防范结算风险等方面的优势,越来越多的政府和市场管理部门都把推动债券借贷作为推动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内容,以活跃银行间债券市场。但我们也要看到银行间债券借贷的不足,例如它的法律法规不够规范、风险防范措施还不到位等,这都需要进一步去完善。
当前债券借贷主要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直接进行,同时持有国债最多的银行保险等机构尚未被允许参与到国债期货的交易当中。未来,随着银行、保险等机构参与到国债期货交易中来,国债期货更加活跃的同时也将使得债券借贷的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未来债券借贷的发展前景将更加明朗。总之,银行间债券借贷业务发展前景更好,未来应该积极利用这一金融创新活跃市场,形成市场良性循环,使我国金融业更加发达。
建筑公司如何融资?
一、建筑公司如何融资?
1、抵押贷款,建筑企业利用手头上施工建设的实体进行贷款,如一些楼盘、商业广场等,通过这些实体取得银行的贷款。
2、预售融资,通过把未完工的房产或商业广场或门店,以期权的形式,先预售出去,以获得资金,也就是俗称的期房。
3、上市融资,通过企业的上市来获取资金,这是最快速的方法,但是同时也是条件比较严格的一种,前提是你已经有上市的条件,各方面也都获得认可。
4、以企业的股权进行融资,也就是获取风险投资企业的青睐,以获取这些投资者的资金支持。
二、工程建设项目融资方式有哪些
工程建设项目融资方式有哪些
工程项目融资过程中的金融风险要素有很多,其中主要有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等。那么有哪些融资方式?
1、产品支付
产品支付是针对项目贷款的还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式在项目投产后直接用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而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在贷款得到偿还以前,贷款方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借款人在清偿债务时把贷款方的贷款看作这些产品销售收入折现后的净值。产品支付这种形式在美国的石油、天然气和采矿项目融资中应用得最为普遍,其特点是:用来清偿债务本息的唯一来源是项目的产品:贷款的偿还期应该短于项目有效生产期;贷款方对项目经营费用不承担直接责任。
2、融资租赁
是一种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即项目建设中如需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可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借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借该设备的租金。融资租赁在资产抵押性融资中用得很普遍,特别是在购买飞机和轮船的融资中,以及在筹建大型电力项目中也可采用融资租赁。
3、BOT融资
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以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地方政府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BOT融资不构成政府外债,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为偿还债务而苦恼。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可以极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政府也将全部项目风险转移给了私营发起人。第三,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还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
4、TOT融资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己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TOT方式与BOT方式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资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因此避开了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和矛盾,比较容易使政府与投资者达成一致。TOT方式主要适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发展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投资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方式为缓解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条现实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5、PPP融资模式
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几年国外发展得很快的两种民资介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模式,虽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鉴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共投资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营、伙伴,PPP模式的构架是:从公共事业的需求出发,利用民营资源的产业化优势,通过政府与民营企业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投资建设,并维护运营公共事业的合作模式,即政府与民营经济在公共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这是一项世界性课题,已被国家计委、科技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三方会议正式批准纳入正在执行的我国地方21世纪议程能力建设项目。
6、PFI融资模式
PFI的根本在于政府从私人处购买服务,目前这种方式多用于社会福利性质的建设项目,不难看出这种方式多被那些硬件基础设施相对已经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采用。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地方,而这些基础设施在国民生产中的重要性很难使政府放弃其最终所有权。
PFI项目在发达国家的应用领域总是有一定的侧重,以日本和英国为例,从数量上看,日本的侧重领域由高到低为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英国则为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从资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础设施、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三个领域仅占英国的7%、52%和1%,可见其规模与英国相比要小得多。当前在英国PFI项目非常多样,最大型的项目来自国防部,例如空对空加油罐计划、军事飞行培训计划、机场服务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项目是相对小额的设施建设,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筑物、警察局、医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较大一点的包括公路、监狱、和医院用楼等。
7、ABS融资
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它是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一套提高信用等级计划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具体运作过程是:(1)组建一个特别目标公司。(2)目标公司选择能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象。(3)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政府项目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目标公司。(4)目标公司直接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或者由目标公司信用担保,由其他机构组织发行,并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5)目标公司通过项目资产的现金流入清偿债券本息。
8、案例
BOT融资:我国第一个BOT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胡应湘旗下的合和集团投资建设的广东沙角B电厂,该项目总投资42亿港币,1987年完工投产,1999年10月移交还了当地政府。由于当时我国在这方面没有相关法规可参照,运作很不规范,合作双方在许多问题上长期纠缠不清。国内第一个应用规范的国际BOT融资模式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1994年8月3日签约的北京京通高速公路。投资者是美国林同炎中国公司,投资额为13亿人民币,特需经营年限20年。该工程已于1996年5月1日竣工通车。
我国应用BOT模式融资建设的较有代表性的项目还有广西来宾电厂B厂、四川成都自来水厂六厂B厂、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海南东线高速公路等。
ABS融资:较少,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和1997年的广州深圳高速公路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是我国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的有益尝试,为我国以后进行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融资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工程项目融资的特点(1)项目导向。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而不是依赖于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
(2)有限追索。追索是指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时,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用除抵押财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说,贷款人对项目借款人的追索形式和程度是区分狭义项目融资与广义资金筹措的重要标志。作为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在贷款的某个特定阶段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或者在一个规定的范围内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除此之外,无论项目出现任何问题,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
(3)风险分担。项目主办人通过融资,将原来应由自己承担的还债义务,部分地转移到该项目身上,也就是将原来由借款人承担的风险部分地转移给贷款人,由借贷双方共担项目风险。
(4)非公司负债型融资。亦称资产负债表之外的融资,是指项目的债务不表现在项目投资者(即实际借款人)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一种融资形式。根据项目融资风险分担的原则,贷款人对于项目的债务追索权主要被限制在项目公司的资产和现金流量上,借款人所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因而有条件使融资被安排为一种不需要进入借款人资产负债表的贷款形式。
(5)信用结构多样化。在项目融资中,用于支持贷款的信用结构的安排是灵活和多样化的。项目融资的框架结构由四个基本模块组成,即项目的投资结构、融资结构、资金结构和信用保证结构。
1)项目的投资结构。即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是指项目的投资者对项目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项目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合作关系。采用不同的项目投资结构,投资者对其资产的拥有形式,对项目产品、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程度,以及投资者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债务责任和所涉及的税务结构会有很大的差异。
2)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结构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部分。一旦项目的投资者在确定投资结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接下来的重要工作就是要设计和选择合适的融资结构以实现投资者在融资方面的目标要求。
3)项目的资金结构。项目的资金结构设计用于决定在项目中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的形式、相互之间比例关系以及相应的来源。资金结构是由投资结构和融资结构决定的,但反过来又会影响到整体项目融资结构的设计。
4)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对于银行和其它债权人而言,项目融资的安全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另一方面来自项目之外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担保。这些担保可以是由项目的投资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这些担保可以是直接的财务保证,如完工担保、成本超支担保、不可预见费用担保;也可以是间接的或非财务性的担保,如长期购买项目产品的协议、技术服务协议、以某种定价公式为基础的长期供货协议等。所有这一切担保形式的组合,就构成了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与信用保证结构相辅相成。项目的经济强度高,信用保证结构就相对简单,条件就相对宽松;反之,就要相对复杂和严格。
(6)融资成本较高。项目融资涉及面广,结构复杂,需要做好大量有关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一系列技术性的工作,所需文件比传统的资金筹措往往要多出好几倍,需要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法律文件才能解决问题。因此,与传统的资金筹措方式相比,项目融资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组织融资所需要的时间较长。
;三、建筑公司融资项目都有哪些方式
四、建筑项目融资的渠道有哪些?
建筑项目1般属于大型项目,融资额度比较大,大额融资渠道1般由银行贷款,融资担保、找风投等等,个人经验有限,你可以上投融界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
金融更开放: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有明确指引
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又一重要举措正式落地。
9月25日,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布了共同制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废止,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纳入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框架内统一管理。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7月3日出席债券通周年论坛时就曾指出,中国内地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一直在两个维度推进:一是境外机构在华发行熊猫债(编注: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二是境外机构投资中国的债券市场。
《办法》的落地给境外发行人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提供了一个更加清晰、明确的发行指引,这也意味着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系讲师钟辉勇向澎湃新闻表示,《办法》生效后,境外的投资主体在核准之后基本上都可以在国内债券市场融资。
“对外开放的力度很大,是全方位的对外开放,”钟辉勇认为,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也增加了国内投资者的投资选择范围,有利于人民币的国际化,发行流程上面,和国内发行人债券发行流程上面都基本一致。
境外机构首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是在2023年,而发行人为国际开发机构。此后,境外机构的境内债券融资渠道不断扩宽,主体类型日益丰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9月发布的统计月报显示,截至2023年8月末,境外机构已累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1781.6亿元,发行主体也从最早的国际开发机构拓展到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稳健,不断为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便利。2023年以来,境外投资者在债券市场的表现令人瞩目。2023年7月,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上线,即“债券通”,该渠道启动后,境外投资者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模式将由此前的“中介代理”升级为“一点接入”式。目前,债券通的“北向通”正式开通已一年,成为了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市最主要的渠道。今年3月,彭博正式宣布将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券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中国债券纳入指数将从2023年4月开始,用时20个月分步完成。在此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需完善数项计划中的配套措施。随着今年3月份中国债券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中国债市作为世界第三大债券市场不断开放已成必然趋势,中国债市对外资的吸引力也大为增强。
中债登统计显示,自2023年3月以来,境外机构在中债登的债券托管量已连续18个月增加。今年前8个月,境外机构托管量已增加4379.39亿元,这一持仓增加额不仅超过了2023年全年数字,也超过了同期的保险、券商、资管产品等等,在全部机构投资者中,仅次于全国性商业银行,是今年以来的第二大增持机构。2023年末,境外机构的托管量为9741.45亿元,全年增加1952.96亿元。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统计均以中债登统计数据为基础,统计范围为在中债登托管的相关债券,不含在上海清算所托管的债券以及直接在中证登托管的公司债等。之前数据显示,境外机构托管在上清所的债券总额也在持续增长。
今年7月份债券 收益 率大幅下降后,人民币汇率在6、7月份出现了较快贬值,无论是票息收益还是汇率层面,正常情况下,机构就会降低对境内债券的配置。但是,境外机构持有的人民币债券规模还在持续增加,七八月份单月增持规模仍不算低。
今年来,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始终在稳步推进中。6月20日,央行上海总部发布了《简化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有关要求》(以下简称《备案要求》),简化了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备案的信息收集和报备要求。央行上海总部表示,该公告是落实金融市场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
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主权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职能的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 贷款 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二章 发行申请
第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相关债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第五条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应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第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际缴纳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五)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当局规定。
第七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同意债券发行的有效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募集说明书;
(四)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若有);
(五)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还应同时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有关证明文件;
(六)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若有);
(七)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若有);
(八)境内及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
第八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可采用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第九条 具备境外丰富的债券发行经验,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一年以上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可申请在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
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申请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的,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在债券发行定价前,将当期发行的更新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若有)、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最终相关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发行的债券应托管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机构。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登记托管机构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登记托管机构应及时办理债券登记。
境外机构应按照登记托管机构有关规定,确保付息兑付有关资金及时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经核准或注册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办理外汇登记,募集资金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汇兑、跨境汇拨及信息报送等事宜,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应在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境外机构以及担保方(若有)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境外机构在其他市场披露的重大信息,也应当同时或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境外机构面向达成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的,应按照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内容与形式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对象仅限于定向发行债券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得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等发行文件。
第十五条 国际开发机构发行债券时,公开披露有关财务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及财务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其财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若未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已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等效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同时披露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重要差异的说明。
(一)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差异;
(二)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差异调节信息,说明会计准则差异对境外机构财务报表所有重要项目的财务影响金额。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面向达成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的,可由境外机构与定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自主协商确定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并在书面定向认购约定中充分提示风险,确认投资者风险自担。
第十八条 境外机构公开披露的发行文件应为简体中文或提供简体中文译本。
第十九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采用其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在境外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成立,取得从事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并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二)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市场认可度;
(三)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可以从事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审计业务,并具备五年以上从事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审计业务经验;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或监管要求。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所提供的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差异调节信息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第二十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机构委托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当接受财政部监管,并按照有关要求向财政部备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与财政部签署审计监管等效协议,或就发债签署专门审计监管合作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迟在境外机构提交发债申请前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进行首次报备,并在债券存续期间进行年度报备。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提供专业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有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依法对承担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有权采取责令其限期改正、公告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应由境内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境内事项应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五条 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人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委托独立于发行人的境内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独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公正履职,督促发行人落实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等投资者保护机制。
第二十六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若公开披露信用评级报告,其评级报告应由经认可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机构出具。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加强对境外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自律管理,负责制定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非金融企业法人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债券等相关规则及境外机构发行债券信息披露指引,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进行评议和后续监督,对不能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获准发行或注册发行债券的境外机构可按照批准或注册时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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